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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韩先德与樊汉文、曾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德,樊汉文,曾细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83号原告韩先德。委托代理人黄运登(一般授权代理),男。被告樊汉文。被告曾细林。原告韩先德诉被告樊汉文、被告曾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韩先德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韩先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韩先德负担。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琼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