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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姜春英要求宣告姜玉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春英,姜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船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姜春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姜玉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姜春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玉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春英于2014年6月26日来院称,其胞妹姜玉华于1997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并指定申请人姜春英为姜玉华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姜玉华,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永安村八社,1997年5月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姜春英系被申请人姜玉华的胞姐,被申请人姜玉华的丈夫刘文彬已于2001年12月8日死亡,其独生子刘伟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4日死亡,其父亲姜福才于1992年12月死亡,其母亲毕淑珍于2005年7月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28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姜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姜玉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玉华自离家出走至今已17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姜春英为被申请人姜玉华的胞姐,现申请宣告姜玉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姜春英申请为姜玉华的财产代管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姜玉华失踪;二、申请人姜春英为姜玉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