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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淑芬诉柏国梁、李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芬,柏国梁,李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吴淑芬,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柏国梁,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春华,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芬诉被告柏国梁、李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芬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芬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淑芬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