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芝平与威海益生宜居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平,威海益生宜居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杨芝平。委托代理人:杨行卓。被告威海益生宜居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珠海路西首551号。法定代表人:于云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芝平诉被告威海益生宜居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婉婉审判员 夏广会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