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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田鹏雷、秦英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田鹏雷,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审字第8号申请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英,主任。委托委托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副镇长。被执行人:田鹏雷,男,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秦英,女,生于1990年1月12日,汉族。申请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田鹏雷、秦英夫妇违法生育第二胎子女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4月22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4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5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该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执行人田鹏雷、秦英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本院认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田鹏雷、秦英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谢 军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