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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其卫,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