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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文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朱文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李新军,务工。被告:朱文华,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诉被告朱文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14年9月23日以考虑自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新军负担。审判员  王怀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新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