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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钟明庆与珠海市公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明庆,珠海市公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明庆,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唐西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文,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公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运通路2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杨进峰。再审申请人钟明庆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公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公汽维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钟明庆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予以改判。维修公司与巴士公司是两家独立的企业,没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两家企业都是违法的,法院以两家公司“口头委托”和“代扣代缴”为借口,偏袒企业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判决,合法有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诉讼中,公汽维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1-9月公交巴士公司支付管理费的发票清单、钟明庆等员工的工作支付流程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珠公交(2011)288号文件等证据,证明钟明庆的工资是由巴士公司委托公汽维修公司发放的,钟明庆的社保、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等均由巴士公司代扣代缴的事实。以巴士公司与公汽维修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名义下发的公交集团珠公交(2011)288号文件,亦已明确了巴士公司与公汽维修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钟明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巴士公司一直是钟明庆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并无不当。申请人钟明庆向本院申请再审中称有新证据提交,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国资(2009)230号《关于印发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交(2009)47号《关于印发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各一份,均为复印件。经审查,上述文件均形成于一审诉讼前的2009年,且上述文件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巴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与公汽维修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上述文件并非是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钟明庆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明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