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利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310号被执行人董利锋,男,**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文化,**。户籍地住址**省**市**镇**宿舍*栋。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董利锋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董利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利锋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城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对董利锋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