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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686836-3。法定代表人赵建升,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007118-4。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松树沟村。负责人刘国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泰宇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7.00元减半收取320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小青审判员  刘树国审判员  王玉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