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唐山瑞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唐山瑞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84年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唐山瑞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村南侧。法定代表人葛文华,公司总经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受托执行侯勇与唐山瑞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3)宣区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张庆成审判员 刘俊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