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郑森礼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郑森礼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泽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森礼,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森礼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洁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成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森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以各种名义在原告单位消费,截止2014年6月,被告共计消费5764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消费款合计574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消费凭证105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单位消费共计57469元的事实;证据三、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郑森礼认可在我酒店消费且未支付所消费的款项。郑森礼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住宿、美容、大型餐馆等。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郑森礼在原告处就餐、住宿消费累计57649元。2014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诉请。另查明:在本院已审理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杨西见诉被告汪文忠、郑森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森礼认可在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消费后未付钱事实,该案件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郑森礼在原告处就餐、住宿消费后,理应及时付清相应款项,逾期未支付的,原告作为经营者随时可以要求被告按其所消费的数额支付。因被告郑森礼在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对在原告处消费未付款的事实无异议,且原告已提供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消费凭证,故原告主张被告郑森礼支付所欠消费款57469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森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森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国脉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费、住宿费合计574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618.5元,由被告郑森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