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调确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姚青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雨调确字第00043号申请人姚青。申请人姜浩。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了姚青和姜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青和姜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22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姜浩于2014年10月22日一次性赔偿姚青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电动车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元。二、姜浩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姚青不得再就此事向姜浩及湘ARC4**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