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其芳、李小云与高明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芳,李小云,高明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98号原告:吴其芳,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李小云,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两委托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强,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吴其芳、李小云与被告高明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其芳、李小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芳、李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其芳、李小云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