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秀华与王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华,王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吴秀华。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华与被告王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华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