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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秀华与王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华,王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吴秀华。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华与被告王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华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