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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与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自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忠良,男。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鹏来,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与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英  涛审 判 员 陈  晓  凤人民陪审员 张    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海燕(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