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刘仲法、牛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仲法,牛海军,邱发胜,刘仲友,刘仲波,李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商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告刘仲法。被告牛海军。被告邱发胜。被告刘仲友。被告刘仲波。被告李洪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刘仲法、牛海军、邱发胜、刘仲友、刘仲波、李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7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7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