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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川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宜川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川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川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长林,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宜川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东林,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川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9791.74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履行申请执行人现金819791.74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款领取,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执行员 :牛金鹏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朱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