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合作社与饶祚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饶祚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湄潭县抄乐镇干溪村。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明权,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饶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饶祚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并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利,应准许其撤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