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复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复兵,魏玎羽,望智勇,丁祥斋,覃宗英,丁琼芳,丁凫丹,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复兵。被执行人魏玎羽。被执行人望智勇。被执行人丁祥斋。被执行人覃宗英。被执行人丁琼芳。被执行人丁凫丹。被执行人望鑫。申请执行人赵复兵与被执行人魏玎羽、望智勇、丁祥斋、覃宗英、丁琼芳、丁凫丹、望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魏玎羽、望智勇抵押担保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丁家坝夷陵新都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夷陵区房产权证小溪塔字第50070**号、土地证号为宜市夷陵国用(2013)第020007050600**号],面积为1189.67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宜昌仲盛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1366.46万元。经本院依法委托,2014年7月28日,宜昌九洲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登记而流拍。2014年8月15日,在第一次保留价基础上降价20%以1070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9月16日,再次降价20%即以875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再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赵复兵(身份证号为420984197406272011)申请法院以875万元价格抵偿给其及共同债权人杜柏胜(身份证号为429004196610010417)共同共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魏玎羽、望智勇位于小溪塔街办丁家坝夷陵新都[房产证号为夷陵区房产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宜市夷陵国用(2013)第020007050600**号,面积为1189.67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和抵押。二、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债权人赵复兵、杜柏胜共有。三、债权人赵复兵、杜柏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