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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一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红闯诉朱富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闯,朱富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朱红闯,男,汉族,197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朱富闯,男,汉族,1975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闯诉被告朱富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红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