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关山、王桂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关山,王桂花,张来京,刘关友,刘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刘关山。被告:王桂花。被告:张来京。被告:刘关友。被告:刘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关山、王桂花、张来京、刘关友、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关山、王桂花、张来京、刘关友、刘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关山、王桂花、张来京、刘关友、刘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