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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秋平、马王会、白亮亮、王丹霞、蒋兵民、杨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平,马王会,白亮亮,王丹霞,蒋兵民,杨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83-1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被告张秋平,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王会,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秋平之妻。被告白亮亮,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丹霞,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白亮亮之妻。被告蒋兵民,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花芳,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蒋兵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秋平、马王会、白亮亮、王丹霞、蒋兵民、杨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秋平、马王会、白亮亮、王丹霞、蒋兵民、杨花芳的银行存款55.3万元或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张秋平、马王会、白亮亮、王丹霞、蒋兵民、杨花芳的银行存款55.3万元,现因被告杨花芳称该笔借款与其无关,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花芳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花芳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花芳的银行存款55.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