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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五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凤温与齐玉生姓名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玉生,许凤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五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玉生,男,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忠,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温,男,现住茌平县。上诉人齐玉生因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曙霞审判员  高兴宇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