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山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李建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桂顺,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顺,男,1971年出生,汉族,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宦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