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杨文武、黄正伍、李春秀、黄海、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杨文武,黄正伍,李春秀,黄海,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代表人任明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毕常谊,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文武。被执行人黄正伍。被执行人李春秀。被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杨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武、黄正伍、李春秀、黄海、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恒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