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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潘剑明与刘建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剑明,刘建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潘剑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素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辉,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剑明与被告刘建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剑明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潘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剑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荣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