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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惠来、杨某某与孙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来,杨某某,孙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陈惠来,女,汉族。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惠来,女,汉族。被告:孙立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来、杨某某诉被告孙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惠来、杨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惠来、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