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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学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学涛,无业。2001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4日被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安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学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学涛及其辩护人孙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学涛在临沂市罗庄区、兰山区等地,作案三起,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7.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08克给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学涛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侯三岗沙塘门前,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给王某某。2、2014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学涛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侯三岗沙塘门前,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给王某某。3、2014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周学涛在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沂州路交汇处慧谷倾城小区北门,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给谢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吸食。当晚23时许,被告人周学涛在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临西四路交汇处北侧一巷内被公安民警查获,从其身上当场查扣晶状体颗粒物19包、重14.7克;红色粉末状物1包,重0.08克。经鉴定,晶体颗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状物均检测出咖啡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学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扣押毒品照片、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学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学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学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学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