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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强,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强(36042519811102091X)被执行人:郭艳(360425199110124947)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永法执字第201号魏小强与郭艳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2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法执字第201号魏小强与郭艳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洪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