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谢桥衡与游锋、游远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桥衡,游锋,游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48-1号申请执行人谢桥衡,男,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游锋,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游远旺,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谢桥衡与被执行人游锋、游远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桥衡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游锋、游远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03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桥衡10143元,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永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1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范佳春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