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游民初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其农诉李洪斌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农,李洪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5863号原告赵其农,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6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三岔新坪村10组。被告李洪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中环南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农诉被告李洪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农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其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其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赵其农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