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涛与刘作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刘作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徐涛,现住五常市。被告刘作久,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诉被告刘作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