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陆才建与陈国正、舒钦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才建,陈国正,舒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326号申请执行人陆才建。委托代理人:单爱萍。被执行人陈国正。被执行人舒钦权。原告陆才建与被告陈国正、舒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才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国正、舒钦权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才建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陆才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3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