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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红、张文作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文作,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644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张文作被执行人: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魏红、张文作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7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王子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