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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负责人:蔡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李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丽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阳。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3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回复函中的内容,其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在发放给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贷款合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因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现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本院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复函已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发放给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贷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而立案侦查,且目前还在侦查中,相关侦查结论未定,故对本案有关主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尚难以判定,原审裁定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的起诉并不无妥,故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