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保定电力修造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电力修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保定电力修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申请人保定电力修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ED/0100405095可背书转让(未背书)的银行汇票(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威西路支行,收款人河北华之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1月19日,票面金额9000元,票据申请人保定电力修造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电力修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学洪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