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义中与被申请人南京温一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义中,南京温一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义中,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温一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号龙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魏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静。委托代理人:杨涵。再审申请人朱义中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温一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一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义中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录音能证明被申请人发放过2013年年终奖,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012年年终奖721元,并返还其被被申请人克扣的工资757元。本院认为:(一)关于朱义中要求温一莎公司支付年终奖的主张,因朱义中提供的录音并不能证明温一莎公司2013年对其职工发放过年终奖,故对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朱义中要求温一莎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757元的问题。因该款中包含赔付款、工会会费、绩效工资等,原审法院对温一莎公司所扣朱义中的赔付款104元、工会会费65元、返训扣款118元及绩效扣减工资80元,均已判决温一莎公司予以返还。现朱义中要求返还因考勤及其他违纪警告所扣除的绩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朱义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义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杜燕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魏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