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邵天水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天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689号罪犯邵天水,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5日作出(1997)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天水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1997年8月19日以(1997)闽刑核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邵天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邵天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6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邵天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天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六月至二0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天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天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