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殷灿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殷灿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第二至四、九层。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陈彦、黄凯群,均系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灿姣,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殷灿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共15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