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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吕德先与王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先,王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326号原告吕德先,居民。被告王清春,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先与被告王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德先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德先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