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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婉辰与桂林市象山区景区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婉辰,桂林市象山区景区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赵婉辰,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区景区管理处,现住桂林市滨江路1号本院在执行赵婉辰申请执行桂林市象山区景区管理处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巳通知被执人象山景区管理处和赵婉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及《离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象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