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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池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与被告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贵池区人民政府,安徽保惠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池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叶洪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洪忠,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高峰,该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锴,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敏,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查贵玺,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锴,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保惠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王雪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因与被告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贵池区人民政府、安徽保惠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申请撤回对被告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贵池区人民政府、安徽保惠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撤回对被告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贵池区人民政府、安徽保惠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安徽博磊建材有限公司、叶洪忠负担。审  判  长 叶 春审  判  员 刘玉管代理 审 判员 刘 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查妙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