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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143号原告: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良荣。委托代理人:何涛。被告: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掌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瑞安市美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