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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武道鹏与叶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武道鹏,男。委托代理人:朱朝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宏全,男。本院在审理武道鹏诉叶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道鹏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道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道鹏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