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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金平、骆云霞与骆云霞、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平,骆云霞,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朱金平。被告:骆云霞。被告: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36-1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大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辉、侯美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路19号。代表人:贾一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平诉被告骆云霞、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平于2014年10月2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朱金平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