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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甄某甲。被告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