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杨某,女。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0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61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乐审 判 员 王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