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邱某某,女,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