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彦鹏与被告李国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鹏,李国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075-1号原告郭彦鹏,男,生于1990年1月30日,汉族。被告李国玉,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郭彦鹏与被告李国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国玉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HV7**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一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国玉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HV7**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